侵占遺失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LEM-113-士簡-1518-20250226-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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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鎮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1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國鎮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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