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535-20250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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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坤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0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坤賢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 7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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