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LEM-113-士簡-1563-20250303-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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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0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俊麟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597號 被 告 劉俊麟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俊麟於民國113年6月18日6時22分許,在臺北巿南港區南 港路1段138號由林東慶管理之興南宮,因心情不好,意基於毀損故意,持木棍敲擊林東慶所有之興南宮大門,致興南宮大門玻璃碎裂不堪使用。 二、案經林東慶訴請訴由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劉俊麟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東慶指 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附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 尹 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賴 惠 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