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EM-113-士簡-1574-20250312-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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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1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愷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本案竊得現金新臺幣35元,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惟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楊冀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944號 被 告 陳信愷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 弄00號4樓 居臺北市○○區○○街0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信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5月27日3時21分許,在顏玉雲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住處騎樓前,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顏玉雲所有而置放在攤車上之白色零錢袋1包(內有現金約新臺幣【下同】35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顏玉雲之子鄒慶貴發現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顏玉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鄒慶貴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信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被告所竊得之上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㈠告訴代理人鄒慶貴於警詢時指稱被告之上開行為另涉犯侵占罪嫌等情,經查,告訴代理人於觀看監視器時,發現一名男子翻找攤車並拿走零錢袋,告訴人顏玉雲遂委託告訴代理人報案之情,業據告訴代理人陳明在卷,堪認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均應不認識被告,被告自始即以竊盜之方式取得上開零錢袋,並非基於合法手段或權源而持有之,核與刑法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有間;㈡再被告於偵查中固坦承竊得現金100多元,然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具體指稱:白色零錢袋裡面大約裝35個1元硬幣,價值約35元等語,參以本案亦未扣得該零錢袋,就被告所竊金額之多寡乙節,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惟此等部分如成立犯罪,均因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為社會基本事實同一關係,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楊 冀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 恩 瑄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註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 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 喚到庭陳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 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