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LEM-113-士簡-1651-20250314-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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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凱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2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凱迪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應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