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674-20250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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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彥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5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彥華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