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EM-113-士簡-1697-20250311-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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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建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建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袋(驗餘淨重分別為○點七一 五公克、○點○五八六公克、○點○○三六公克)、玻璃球吸食器貳 組、殘渣袋壹袋、鏟管貳支,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5行 所載:「112年」,應更正為:「113年」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查獲被告持有之白色晶體3袋,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 淨重分別為0.715公克、0.0586公克、0.0036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2組、殘渣袋1袋、鏟管2支,內均有殘渣,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違禁物,因無法析離,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