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EM-113-士簡-1704-20250311-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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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紹武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3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章紹武犯意圖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處拘役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針灸針貳佰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針灸針200盒,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 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 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