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EM-113-士簡-1720-20250311-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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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4726號、113年度偵字第24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吳俊昌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