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LEM-113-士簡-618-20241226-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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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香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5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香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仿冒衣物均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被告犯後業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調解,且經其等具狀表示被告已依調解內容賠償,請求給予被告緩刑或從輕量刑之機會,此有刑事陳報(二)狀在卷可佐,參以被告深表悔悟之態度,其經此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本院復審酌被告上開情狀,因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被告非在監之適當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而就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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