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EM-113-士簡-793-20250326-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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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 年度偵緝字第82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30日 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第一至四字「共肆罪,」及第二 行第十九字「均」均屬贅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事判決若有此類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亦可類推適用上述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無任何補充更正。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所係認定被告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均屬接續犯,各為一行為,又上開兩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罪,故本案主文應僅有一罪。況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並未引用數罪併罰之相關條文,故原判決顯係判決被告僅犯一罪,從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顯然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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