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EM-113-士簡-899-20250218-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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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培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培元犯傷害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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