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EM-114-士交簡-35-20250331-1
字號
士交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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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兆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6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兆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伍伍公克) 及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之塑膠卡片壹張及鐵盤壹個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3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