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EM-114-士交簡-53-20250331-1

字號

士交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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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致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緝字第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致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 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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