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EM-114-士交簡-68-20250331-1
字號
士交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孝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4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孝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