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LEM-114-士秩聲-1-20250305-1
字號
士秩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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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異 議 人 李祖培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淡水分局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34321641 號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祖培於民國112年9月 至113年11月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製造噪音,有妨害公眾安寧之情事,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社區大樓規範住戶練琴需於每日22時前 結束,被移送人家中孩童練琴均會在該時間前結束,且琴聲分貝數都在合法範圍內,並無製造噪音妨礙安寧之情,為此聲明異議。 三、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定有明文。據此,足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並非噪音管制法第2條所規範「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即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至所謂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達到妨害公眾安寧之程度,是指使不特定之其他眾人所期望之安寧生活之心理狀態遭受干擾損害,併應考量住宅性質、房屋狀況及鄰居容忍程度而決之。 四、經查,聲明異議人雖否認有製造噪音妨礙安寧云云,然據報 案人王秋燕於警詢時陳述:去年9月開始至今幾乎每天,從19時製造噪音到22時許,製造敲馬林巴木琴的噪音,我是5樓住戶,對方是4樓住戶,原本事情發生後,我們已經由社區管委會幫我們開協調會溝通,對方於溝通完一開始有改善,有將木琴包起來讓聲音變小聲,但今年1月開始我發現又變回去以前那樣,我有詢問對方能否改善,對方都以小孩有比賽且聲音皆在合法時間內回覆我,我因為長期不堪其擾,所以才來報案等語;報案人陳琛翔於警詢時陳述:該住戶大約半年前開始,幾乎每天晚上約19時22時許,皆會有木琴聲,該製造木琴聲噪音之住戶,經社區管委會協調後,原雖有改善,惟後來噪音又持續發生,可能改善方式會影響到對方小孩學習,就又變回原樣等語;報案人周林佃於警詢時陳述:今年三月開始住就發現樓下幾乎每天19時至22時間,都會有木琴聲之噪音等語,可知異議人確有於上開時間製造噪音之情,異議人亦自承其家中孩童有練琴製造聲響,堪認異議人確有製造噪音,且經社區住戶協調後仍未有改善,是異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違序情事,堪以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條第3款之規定,裁處聲明異議人罰款3,000元,核無不合,聲明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