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EM-114-士秩聲-4-20250225-2
字號
士秩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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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士秩聲字第4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聲明異議人 周昆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處分(北市 警同分刑字第1143000821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案由欄原處分機關應更正為「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案由欄原處分日應更正為「民國114 年1月14日」;原處分書字號應更正為「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430 008211號」。 理 由 一、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第1項 規定: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經查,本案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係以民國 114年1月14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430008211號處分書裁罰,本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核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