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LEM-114-士秩-1-20250305-1

字號

士秩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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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士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黃俊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1 2月18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330416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琿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黃俊琿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3年12月12日18時43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黃俊琿於上開時間路過上開地點,對建成派 出所玻璃門投擲石頭。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影像截圖。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 生危害之程度,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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