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EV-110-士簡更一-4-20241112-2

字號

士簡更一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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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張芮綾 張育昌 張御盛 張御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被 告 李麗秋(即被告林玉龍之承受訴訟人) 林詩涵(即被告林玉龍之承受訴訟人) 林信翰(即被告林玉龍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惜(即被告林仁昱之承受訴訟人) 潘景峰(即被告廖碧之承受訴訟人) 梁玉燕(即被告許正儒之承受訴訟人) 許萱晨(即被告許正儒之承受訴訟人) 許萱淇(即被告許正儒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麗秋、林詩涵、林信翰為被告林玉龍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蔡美惜為被告林仁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潘景峰為被告廖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梁玉燕、許萱淇、許萱晨為被告許正儒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玉龍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民國112年10月29日死 亡,李麗秋、林詩涵、林信翰為其繼承人;被告林仁昱於本件訴訟繫屬中112年11月5日死亡,蔡美惜為其繼承人;被告廖碧於本件訴訟繫屬中112年10月30日死亡,被告潘景峰為其繼承人;被告許正儒於本件訴訟繫屬中113年7月3日死亡,梁玉燕、許萱淇、許萱晨為其繼承人等情,有除戶謄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查詢表、家事事件公告、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茲因原告、上開繼承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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