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LEV-111-士醫簡-1-20250208-3
字號
士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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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醫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楊清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4年1月22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