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EV-112-士小-1015-20241007-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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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01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何承峻 被 告 林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7日17時起經本院以112年度消 債更字第74號裁定開始更生,是本院前於同年月29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又上開更生程序,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裁定認可債務人即被告所提更生方案在案,有前開裁定在卷可參,則依上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上開更生程序即已終結,故本院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