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LEV-112-士小-2332-20241022-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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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3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蔡効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