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EV-112-士小-2709-20241111-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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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7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鄭丞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 第180號裁定自同日17時起開始更生,是本院前於113年2月26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又上開更生程序,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裁定認可債務人即被告所提更生方案在案,有前開裁定在卷可參,則依上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上開更生程序即已終結,故本院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