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EV-112-士簡-1323-20250121-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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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323號 上 訴 人 陳世杰即沐顏醫學美容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惠美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 對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