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SLEV-112-士簡-1420-20241008-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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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潔岑 被 告 楊奇達 原籍設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 張秀貞 原籍設臺北市○○區○○路00號9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內關於「臺北市大同區橋北一小段」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大同區橋北段一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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