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LEV-112-士簡-1623-20250120-3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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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623號 上 訴 人 卓映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以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人起訴聲明確認被上訴人持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本 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8,982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8,982元(即系爭本票金額合計200,000元+208,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2,210元,應補繳2,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繕本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