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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8

案號

SLEV-112-士簡-1756-20241028-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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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756號 原 告 東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早苗 被 告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魏崢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吳美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3號給付價金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資訊設備訂購合約書、保固合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93,000元及利息。原告另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03號給付價金事件(下稱另案)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訴訟標的係以另案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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