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份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LEV-112-士簡-283-20241213-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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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283號 原 告 練月珍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被 告 林琮舜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吳詩儀律師 蔡彥守律師 被 告 三森技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琮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見本院卷二第136頁),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然因誤分為簡易事件,依上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