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EV-112-士簡-333-20250326-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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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蘇招治 詹燦 詹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80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另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 一項但書、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分別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及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及起訴暨上訴訴訟費用: 1.中興段1087地號面積減少0.29 ㎡每㎡公告現值87,200元=25,28 8元。 2.中興段1088地號面積減少0.66 ㎡每㎡公告現值87,200元=57,55 2元。 3.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82,840元(計算式:25,288元+57,552元= 82,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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