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EV-112-士醫-1-20250220-1

字號

士醫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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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醫字第1號 原 告 林俊銘 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律師 被 告 羅力瑋 張珽詠 陳燁晨 臺北榮民總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下午2時10分許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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