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LEV-113-士全聲-2-20241105-2

字號

士全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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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周琬瑛 相 對 人 蔡宜芹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士全字第 五七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於假處分之撤銷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8月30日以111年度士全字第57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核對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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