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EV-113-士全-83-20241128-1

字號

士全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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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全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高儀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鄭力銘即回味鹽水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或同額之一0七年度甲類第十期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 壹拾捌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 供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 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除已提出借 據、還款紀錄為證之外,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其所為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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