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LEV-113-士全-92-20241223-1
字號
士全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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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全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馬飛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由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參仟元或同額之一0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柒 仟壹佰壹拾伍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 臺幣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除已提出授 信核定通知書、還款紀錄為證之外,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其所為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