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EV-113-士司救-21-20241218-1
字號
士司救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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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張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俊杰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訴訟救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13士司簡調1292號),聲請人 業已撤回起訴,故本件顯已無聲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