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LEV-113-士司聲-31-20241105-2

字號

士司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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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郭春陽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本院110年度存字3132號」之記 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313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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