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LEV-113-士司聲-62-20241030-2
字號
士司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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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玉枝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向相對人戶籍 址寄送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然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院委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派員訪查結果, 相對人確實居住於系爭新北市○○區○○街0號5樓地址,有該分 局函覆可佐。故相對人黃玉枝住居所應非不明。而聲請人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郵件,以查無此人而退回,固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然尚無從即認相對人實際上住居所不明,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