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LEV-113-士司聲-72-20241018-1
字號
士司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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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胡毅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讓與伊。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台北○○○○○○○○○○○○○○○○○○○),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北投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 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