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1-06

案號

SLEV-113-士司聲-76-20241106-1

字號

士司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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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李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觀念通知,亦準用之(最高法院   41年台上字第490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   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興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付命令影本、債權 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如附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前往戶籍址查訪結果,該址無人應門,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在卷可佐,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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