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LEV-113-士司聲-84-20241126-1
字號
士司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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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林義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 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嗣宜泰公司 將上開債權讓與給聲請人,聲請人欲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因相對人前已於民國90年8 月12日出境,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 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相對人戶籍謄本(除 戶部分)等件為證,且觀之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 相對人已於100 年5 月19日出境,並於同年8 月15日辦理遷 出登記完成,並未居住於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5樓 ,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 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