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使權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LEV-113-士司聲-91-20241219-1
字號
士司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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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鄭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佳憲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未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11月1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