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EV-113-士司聲-95-20241218-1
字號
士司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 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代 表 人 簡仲明 相 對 人 李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如附件 之通知,惟因相對人已出境逾2年,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及相對 人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等件為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入出境資料,相對人於民國98年5月31日出境後,未有入境紀錄相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