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LEV-113-士司調-483-20241014-1
字號
士司調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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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調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王晶妙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書面證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依保險契約請求支付理賠金新幣17萬4000元, 依兩造間之保險契約第25條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有聲請人提出之國泰人壽保險單契約正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以聲請人住所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