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EV-113-士司調-615-20241218-1

字號

士司調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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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調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黃華駿 相 對 人 王鈴紅 安心住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麗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王鈴紅之住所地位於台北市中山區及相對 安心住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因相對人之住所均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系爭不動產坐落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共同管轄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共同管轄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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