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EV-113-士司調-629-20241218-1
字號
士司調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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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調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相 對 人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雱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乃設籍於台中市西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