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LEV-113-士國簡-1-20250226-2

字號

士國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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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曉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中國文化大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9月2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822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至於上訴人上訴聲明逾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並非本院 得准許追加或擴張,併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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