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EV-113-士小-1123-20241104-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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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1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關查德 蘇李雪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關查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306元,及其中新臺幣24,107元 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729元,及其中新臺幣33,084元自 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422元由被告關查德負擔, 餘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關查德如以新臺幣25,306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729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