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EV-113-士小-1130-20250225-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1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黃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第九字至第二十二字利息起 算日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