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EV-113-士小-1134-20241115-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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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134號 原 告 鍾乙嘉 訴訟代理人 張麗羚 被 告 宗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 年金訴字第526 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 年度原附民字 第4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 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陳稱:同意賠償原告等語,對原告之聲明請求表示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之規定,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二、至被告另稱:伊也是被害人沒有辦法賠償這麼多等語。至被 告目前縱因一時經濟狀況不佳,無法如數賠償原告,並不影響上開認定,併予敘明。。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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