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EV-113-士小-1221-20241112-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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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甄秝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吳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62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