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LEV-113-士小-1328-20250226-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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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3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李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第九字起至第二十三字關於 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君